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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君、承德多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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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897号
  • 案件名称

    吴晓君、承德多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吴晓君;承德多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许九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897号原告:吴晓君,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承德多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柳小区**楼2-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F2DRY7N。法定代表人:许九丰,经理。被告:许九丰,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吴晓君与被告承德多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许九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晓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爱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春天书 记 员 李 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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