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丹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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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124号案件名称
周晓丹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周晓丹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124号被执行人周晓丹,女。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秀岭街31号2-4-1。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晓丹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余款仅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纪玉峰名下车辆的车籍,不能评估、拍卖,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1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并处罚金部分及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荟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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