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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丹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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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124号
  • 案件名称

    周晓丹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周晓丹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124号被执行人周晓丹,女。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秀岭街31号2-4-1。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晓丹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余款仅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纪玉峰名下车辆的车籍,不能评估、拍卖,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1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并处罚金部分及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荟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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