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白静,延安泽路工贸有限公司,张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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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234号案件名称
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白静,延安泽路工贸有限公司,张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白静;延安泽路工贸有限公司;张杰;杨志军;陕西平川商贸有限公司;年翠娥;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234号 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红,该银行董事长。地址:富县XX镇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71004151XG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新,男,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妍,女,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平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白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055316A被告:延安泽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军,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6115682XK被告:白静,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杰,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西航花苑小区3-2-2401,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杨志军,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村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年翠娥,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村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陕西平川商贸有限公司、延安泽路工贸有限公司、白静、张杰、杨志军、年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23日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平川商贸有限公司、延安泽路工贸有限公司、白静、张杰、杨志军、年翠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平川商贸有限公司、延安泽路工贸有限公司、白静、张杰、杨志军、年翠娥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承担。 审判员 张永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军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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