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陵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九盛丝网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3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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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3724号案件名称
陕西陵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九盛丝网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陵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九盛丝网经销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3724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九盛丝网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UJK3883。经营者:赵河伟,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郅宝,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陵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54。法定代表人:何传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九盛丝网经销部与被告陕西陵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九盛丝网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颖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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