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成旺、三门县健跳镇中街村村民委员会等三门县健跳镇中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20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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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2079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成旺、三门县健跳镇中街村村民委员会等三门县健跳镇中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成旺;三门县健跳镇中街村村民委员会;三门县健跳镇中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20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成旺,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三门县健跳镇中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林星伟。 被执行人:三门县健跳镇中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林星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成旺与被执行人三门县健跳镇中街村村民委员会、三门县健跳镇中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1)浙1022执207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207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卢兆军 审判员陈啸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俞尧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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