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孝贵与刘增烈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1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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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1405号案件名称
唐孝贵与刘增烈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孝贵;刘增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唐孝贵,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刘增烈,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唐孝贵与刘增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1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1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74元,执行费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分别于2021年6月1日、9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11.36元、无房屋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现本案未兑现欠款1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74元,执行费1988.64元。现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以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 义 审 判 员 黄 勍 审 判 员 罗自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希西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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