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迪、李昊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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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421号案件名称
吴迪、李昊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吴迪;李昊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421号申请执行人:吴迪,女,1994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吴迪与被执行人李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昊依照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吴迪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9月24日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吴迪与被执行人李昊尚有200000元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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