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文佳、董世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1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106号案件名称
艾文佳、董世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艾文佳;董世龙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艾文佳,女,1988年1月24日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带领区。被执行人:董世龙,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申请执行人艾文佳与被执行人董世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艾文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32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75元、执行费38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32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虽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第四项为;“共同债务款65000元,由董世龙与艾文佳共同偿还”该内容并为明确双方承担债务的具体数额,也并非判决一方承担责任后有追偿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艾文佳主张该项权利,且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具体明确的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艾文佳要求被执行人董世龙偿还申请执行人32500元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付云升审判员 张桂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炜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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