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秦安县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甘0522执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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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甘0522执592号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秦安县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秦安县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李某;杨某;李某1;秦安县某果业有限公司;伏某;李某2;秦安县某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李某3;黄某;秦安县某包装有限公司;雒某;周某;秦安县某果业专业合作社;王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52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负责人:廖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秦安县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李某1。被执行人:秦安县某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某。被执行人:伏某。被执行人:李某2。被执行人:秦安县某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3。被执行人:李某3。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秦安县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雒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雒某。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秦安县某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与秦安县某果业专业合作社、秦安县某包装有限公司、秦安县某塑料综合加工有限公司、秦安县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秦安县某果业有限公司、杨某、王某、雒某、周某、李某2、黄某、李某、李某1、杨某2、伏某、李某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甘052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6409688元本金及利息。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秦安县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秦安县郭嘉镇槐庙村的厂房及设备、被执行人秦安县某果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秦安县魏店镇侯坪村的冷库、附属设施及办公楼、被执行人秦安县某塑料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秦安县叶堡镇叶堡村的厂房、设备及存货、被执行人秦安县某果业专业合作社名下位于秦安县安伏镇杨寺村的养殖厂房及套袋生产机器。经某银行秦安支行提出申请,对上述已查封财产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评估价后,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对秦安县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地上附属建筑物、机器设备公开拍卖,确定一拍起拍价为603548.40元;秦安县某果业有限公司地上附属物(包括保鲜库、办公楼等)公开拍卖,确定一拍起拍价为3343098.50元;秦安县某塑料综合加工有限公司的地上附属物构筑物公开拍卖,确定一拍起拍价为480432.40元;秦安县众鑫合作社设备(包括套袋机等)公开拍卖,确定一拍起拍价为42693元。因应对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由秦安县环境督查整改办公室对秦安县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燃煤锅炉进行去功能化后,再另行拍卖,一拍起拍价为45150元。一拍二拍均流拍后进入变卖程序,变卖仍未成交。2020年12月16日,天水某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本院终结对秦安县某果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秦安县魏店镇侯坪村的地上房产、附属物及设备的执行,其理由是本案中正执行的秦安县某果业有限公司财产其享有抵押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20)甘0522执异9号执行裁定,该裁定驳回天水某农村合作银行的异议请求。2020年12月28日,天水某农村合作银行依据甘肃省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50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其以秦安县某果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抵押权人身份申请参与对秦安县某果业有限公司的拍卖财产进行分配。对于秦安县某果业有限公司拍卖的财产,因部分财产确定为天水某农村商业银行的抵押财产,故在本案中暂不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19)甘0522执592号之十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秦安县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作价518958.72元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将被执行人秦安县某塑料综合加工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存货作价384345元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将被执行人秦安县某果业专业合作社的套袋生产机器作价34154.4元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本院已将上述以物抵债财产陆续移交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937459.04元,通过依法扣划和财产分配共执行到位460255.95元。本案共执行到位1397714.99元。经查,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案件办理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怀信审判员 黄海祥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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