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冬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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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2136号案件名称
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冬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冬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2136号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巴山西路威尼斯花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被告:谢冬年,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冬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 清 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胡 佳 乐书 记 员 胡佳乐(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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