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魏兵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9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94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魏兵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魏兵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9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风英,行长。委托代理人房培仁,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魏兵元,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兵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189168.95元及利息。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8月12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帐户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冻结。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不动产,但该不动产为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不要求处置。2021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魏兵元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房培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