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白志伟、卢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61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169号
  • 案件名称

    白志伟、卢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白志伟;卢媛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6169号原告:白志伟,男,1997年9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卢媛媛,女,2000年1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原告白志伟与被告卢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媛媛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3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卢媛媛曾通过微信多次向原告白志伟借款11200元,但有好几笔不能说明用途,所以只主张37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张。被告卢媛媛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7日,被告卢媛媛以现金兑换红包的名义向原告白志伟借款200元;2021年2月3日10:09,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2021年2月6日14:12,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元,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500元;2021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卢媛媛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白志伟借款,原告均向被告交付款项,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卢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白志伟借款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媛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