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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利、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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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1117号
  • 案件名称

    张明利、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明利;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利,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东宁市。法定代表人:马立林,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21)黑1086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明利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变更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案外人靳红艳办理的关于东宁市楼房的预告登记;二、解除被执行人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案外人靳红艳办理的关于东宁市楼房的备案登记;三、将位于东宁市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张明利所有。四、申请执行人张明利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单巨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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