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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叶刘锋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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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云、叶刘锋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云;叶刘锋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云,女性,1993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叶刘锋,男性,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与被执行人叶刘锋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226民初1492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刘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名扬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云,女性,1993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叶刘锋,男性,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与被执行人叶刘锋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226民初1492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刘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名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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