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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胡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7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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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72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胡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胡蓉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负责人陈晖,行长。被执行人胡蓉,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胡蓉银行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胡蓉已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本案一时无法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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