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发、罗来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35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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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恢352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兴发、罗来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兴发;罗来仁;齐淑云;罗贤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恢3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兴发,男。被执行人:罗来仁,男。被执行人:齐淑云,女。被执行人:罗贤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发与被执行人罗来仁、齐淑云、罗贤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罗来仁、齐淑云、罗贤齐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罗贤齐预期将收取的“x顺钢材商店”应当支付的租金,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罗贤齐预期将收取的“x强钢材商店”应当支付的租金,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执行人罗来仁预期将收取的农贸市场“x号菜库”应当支付的租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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