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存超、陈春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2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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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民初2790号案件名称
王存超、陈春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存超;陈春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4民初2790号原告:王存超,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喀左县。被告:陈春山,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喀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超与被告陈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王存超负担。审 判 员 朱玉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隆熙书 记 员 张丰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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