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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存超、陈春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2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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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民初2790号
  • 案件名称

    王存超、陈春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存超;陈春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4民初2790号原告:王存超,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喀左县。被告:陈春山,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喀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超与被告陈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王存超负担。审 判 员 朱玉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隆熙书 记 员 张丰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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