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子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3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313号案件名称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子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子昂;王贵;孔子龙;孔中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滨河南路南岸水乡二期中堂殿1楼、10栋、11楼。法定代表人:曹毅,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邹宇钦,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孔子昂,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执行人:王贵,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系被执行人孔子昂之妻。被执行人:孔子龙,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执行人:孔中伟,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子昂、王贵、孔子龙、孔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湘038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孔子昂、王贵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孔子龙、孔中伟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孔子昂、王贵负担案件受理费18036.11元。2021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受理费18036.11元票据原件已收回,执行费300元已由被执行人孔子龙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执1313号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丛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桂林书 记 员 唐兴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曾丽丹、鄢家鸿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恢856号之一 下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谭烈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0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