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谭烈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0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086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谭烈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谭烈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负责人:洪粮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谭烈辉,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谭烈辉追偿权纠纷一案,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21)湘0224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烈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烈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谭烈辉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5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茶陵县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有工资及公积金收入,已经被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谭烈辉与其妻子共有房产一套,也已经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承诺以自己的工资及公积金收入来偿还借款,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谭烈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新亮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8480.7元,均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子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313号 下一篇 何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6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