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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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475号之二案件名称
白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白小龙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475号之二被执行人:白小龙,男性,1996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白小龙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小龙名下拥有宝马牌汽车一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小龙名下拥有的宝马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袁慧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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