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杨吉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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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14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杨吉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杨吉阁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1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公园路与建业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侯同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彦顺,该支行员工。被告:杨吉阁,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被告杨吉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于2021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负担。审判员 秦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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