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兆聪、冯培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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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463号案件名称
袁兆聪、冯培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袁兆聪;冯培超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7463号原告袁兆聪,男,汉族。被告冯培超,男,汉族。原告袁兆聪与被告冯培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兆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培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袁兆聪诉称,2020年12月14日,原告由定边县红柳沟镇红庄村发往福建福州鼓楼区一挂车土豆,承运人为被告冯培超,车牌号为宁xxxx,途经包茂高速至铜川市花石岩隧道肇事,后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土豆理赔款49748元打至被告账户,经多次沟通被告转给原告35000元,下剩14748元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土豆理赔款1474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冯培超未参加庭审视为对其诉讼抗辩权的放弃,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4日,被告冯培超作为承运人将一车土豆运往福建省福州区,中途发生事故,2020年12月23日保险定损金额为49748元,并于2021年1月14日转至被告账户,被告于2021年1月19日转给原告35000元,下剩14748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要。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当为不当得利纠纷。没有非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承运货物车辆已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对所运货物进行投保,且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对损失货物进行定损、理赔,案涉款项即保险理赔款权属明确,为太平洋公司赔付货物损失的保险理赔款。被告作为承运人将此款项持续占有不给付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土豆理赔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培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袁兆聪土豆理赔款14748元。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冯培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志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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