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四军、刘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5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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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581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四军、刘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四军;刘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四军,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刘松,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东路495号。负责人:袁爱吾,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四军与被执行人刘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湘06民终134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松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四军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四军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1年6月4日、9月15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刘松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松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7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无不动产、公积金信息。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已自动履行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松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刘四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刘四军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91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91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四军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刘四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四军发现被执行人刘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荣 幸审 判 员 陈雄文审 判 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柯伍书 记 员 何 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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