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6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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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63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宁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636号之一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雅园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伟,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某,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宁某,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成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武丽娟书 记 员 唐 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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