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艳、新化县东方幸福母婴月子中心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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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65号案件名称
李晓艳、新化县东方幸福母婴月子中心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晓艳;新化县东方幸福母婴月子中心;汪江瑛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65号申请人李晓艳,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吉庆镇。委托代理人谢志雄,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新化县东方幸福母婴月子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经营者:陈依。被申请人汪江瑛,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李晓艳与被申请人新化县东方幸福母婴月子中心、汪江瑛合伙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晓艳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本人银行存款共计200000元做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晓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江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伍 仪代理书记员 刘宇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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