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鑫豪、陈梦伟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特1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特126号
  • 案件名称

    陈鑫豪、陈梦伟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鑫豪;陈梦伟;西安市鄠邑区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民特126号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南关什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97464215B。法定代表人:向鹤鸣,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陈梦伟,男,200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人:陈鑫豪,男,200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4718。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梦伟、陈鑫豪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申请人因汽车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2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陈梦伟、陈鑫豪共同归还西安市鄠邑区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及相关损失共计23060元。2021年10月1日之前归还6000元;2022年1月1日之前归还7000元;2022年2月1日之前归还剩余10060元。二、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梦伟、陈鑫豪于2021年9月2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马浩植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冰花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