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刘周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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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699号案件名称
李杨、刘周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杨;刘周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案款李某某、刘某某履行案款本息合计300382.50元以及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银行系统结算为准),案件受理费3620元。执行费456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承担。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私下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部分案款,现剩余案款本金237969.98元及利息(以银行系统核算为准)。经查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16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47000元予以扣划,合计扣划金额48600元,申请执行人也已收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登记所有机动车车户予以查封那个,现暂未控制,故不予以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标的48600元,未受偿案款本金189369.98元及利息(以银行系统核算为准),案件受理费3260元。现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326执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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