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真、张显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64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645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真、张显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韩真;张显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真,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张显刚,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办理申请执行人韩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显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显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韩真案款148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12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显刚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C×××××的奇瑞牌”车一辆,本院已办理查封手续,具体下落不详。本院依法扣划张显刚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4255.96元,尚欠案款至今未履行。除此之外,经查控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显刚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公积金中心、车辆管理所、工商总局等部门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在其住所地无房屋登记信息,尚未找到被执行人张显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韩真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其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韩真发现被执行人张显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王维强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贵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