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永刚、刘吉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7执2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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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2606号案件名称
尉永刚、刘吉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莒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尉永刚;刘吉见;张芳娟;慕乾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7执2606号申请执行人:尉永刚,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刘吉见,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张芳娟,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慕乾高,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尉永刚与被执行人刘吉见、张芳娟、慕乾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327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27执26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文思审判员 魏本迎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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