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华、王冬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7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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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728号案件名称
杨建华、王冬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建华;王冬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7728号原告:杨建华,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品源、任永权,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顺,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原告杨建华与被告王冬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建华负担。审判员 翟玉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丽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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