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候某等夏县尧舜馗热力有限公司、山西茂增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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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082号案件名称
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候某等夏县尧舜馗热力有限公司、山西茂增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候某;夏县尧舜馗热力有限公司;山西茂增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澹台印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住山西省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县尧舜馗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新建北路8号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茂增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开发区南北支路西侧盛海机电大厦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住山西省侯马市。 上诉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候某、夏县尧舜馗热力有限公司、山西茂增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上诉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减、缓、免,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云芳审判员 李满良审判员 孙雷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程梦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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