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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2021)川1621民特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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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1民特16号
  • 案件名称

    蒲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池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蒲某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621民特16号申请人:蒲某。法定代理人:蒲建军,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蒲某爷爷。法定代理人:吴琼珍,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蒲某奶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萍,岳池县苟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蒲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蒲某称,申请人蒲某系蒲捷与雷凤莲于2012年11月23日生育的子女,2016年12月26日,申请人蒲某的父亲蒲捷因病死亡,2017年5月2日申请人母亲雷凤莲借故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蒲某遂跟随其爷爷蒲建军和奶奶吴琼珍生活,现申请人蒲某的爷爷奶奶多病无能力抚养,遂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宣告雷凤莲失踪。经审理查明,蒲捷(已故)、雷凤莲同居生活期间于2012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蒲某。下落不明人雷凤莲,女,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308××××,系申请人蒲某的母亲。2016年12月26日申请人蒲某的父亲蒲捷因病死亡,2017年5月2日雷凤莲外出务工后杳无音信。申请人蒲某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雷凤莲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雷凤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雷凤莲仍然下落不明。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出生医学证明、蒲捷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及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岳池县苟角镇乡里祠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雷凤莲父亲雷勇、母亲唐光英的情况说明及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雷凤莲自2016年12月26日外出后下落不明,至今长达四年之久,经申请人蒲某寻找未果,岳池县苟角镇乡里祠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雷凤莲父亲雷勇、母亲唐光英均予以证实,同时,本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雷凤莲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雷凤莲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蒲某作为雷凤莲的子女,向法院申请宣告雷凤莲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雷凤莲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萍人民陪审员  姚建军人民陪审员  姚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超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621民特16号申请人:蒲某。法定代理人:蒲建军,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蒲某爷爷。法定代理人:吴琼珍,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蒲某奶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萍,岳池县苟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蒲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蒲某称,申请人蒲某系蒲捷与雷凤莲于2012年11月23日生育的子女,2016年12月26日,申请人蒲某的父亲蒲捷因病死亡,2017年5月2日申请人母亲雷凤莲借故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蒲某遂跟随其爷爷蒲建军和奶奶吴琼珍生活,现申请人蒲某的爷爷奶奶多病无能力抚养,遂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宣告雷凤莲失踪。经审理查明,蒲捷(已故)、雷凤莲同居生活期间于2012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蒲某。下落不明人雷凤莲,女,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308××××,系申请人蒲某的母亲。2016年12月26日申请人蒲某的父亲蒲捷因病死亡,2017年5月2日雷凤莲外出务工后杳无音信。申请人蒲某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雷凤莲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雷凤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雷凤莲仍然下落不明。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出生医学证明、蒲捷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及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岳池县苟角镇乡里祠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雷凤莲父亲雷勇、母亲唐光英的情况说明及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雷凤莲自2016年12月26日外出后下落不明,至今长达四年之久,经申请人蒲某寻找未果,岳池县苟角镇乡里祠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雷凤莲父亲雷勇、母亲唐光英均予以证实,同时,本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雷凤莲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雷凤莲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蒲某作为雷凤莲的子女,向法院申请宣告雷凤莲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雷凤莲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萍人民陪审员  姚建军人民陪审员  姚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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