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滴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丁博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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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498号案件名称
绥中县滴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丁博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绥中县滴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丁博;夏芯烽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498号原告:绥中县滴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李众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博,男,2002年10月6日生,现住辽宁省兴城市。第三人:夏芯烽,男,2003年8月5日生,满族,住绥中县。身份证号:2114212003××××××××。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滴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博、第三人夏芯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中县滴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绥中县滴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绥中县滴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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