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静、刘小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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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49号之二案件名称
蔡小静、刘小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蔡小静;刘小忠;古美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小静,女,1983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阎良区中五坊604栋1单元1楼中户。委托执行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执行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小忠,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西安市临潼区栎阳办观高村。被执行人:古美蓉,女,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西安市临潼区栎阳办观高村。本院立案执行的蔡小静与刘小忠、古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小忠、古美蓉需向申请人蔡小静清偿借款63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忠、古美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刘小忠、古美蓉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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