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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希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雅痞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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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5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杭州大希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雅痞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杭州大希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雅痞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希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凌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益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合肥雅痞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先才。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希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雅痞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服务费5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执行费69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的财产。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无款项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经实地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5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倪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凤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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