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卜庆英、马惠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62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6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卜庆英、马惠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卜庆英;马惠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卜庆英,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潍坊市。委托代理人:卜庆梅,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马惠淑,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朝鲜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庆英与被执行人马惠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卜庆英向本院申请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惠淑丈夫李斌名下位于东宁市住宅。经查,申请执行人卜庆英的查封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惠淑丈夫李斌名下位于东宁市住宅,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迮伟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