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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晚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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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539号
  • 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晚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晚霞;曹文韬;郴州湘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46号。法定代表人:周松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晚霞,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曹文韬,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郭晚霞之夫。被执行人:郴州湘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有色金属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70050821E。法定代表人胡正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晚霞、曹文韬、郴州湘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02执1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琴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建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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