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邹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2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213号案件名称
胡某、邹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某;邹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213号原告:胡某。被告:邹某。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邹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唐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 奕书 记 员 王柯道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卜庆英、马惠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622号之一 下一篇 姜欣彤、尚勇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