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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邹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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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213号
  • 案件名称

    胡某、邹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胡某;邹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213号原告:胡某。被告:邹某。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邹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唐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 奕书 记 员  王柯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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