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焦与张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84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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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8499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海焦与张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海焦;张俊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8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海焦,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张俊,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徐海焦与张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80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张俊向原告徐海焦支付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11月23日止的房屋占用费人民币147,946.50元;二、被告张俊向原告徐海焦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三、原告徐海焦向被告张俊返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条款相抵后,被告张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海焦支付人民币159,946.50元。因义务人张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徐海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299.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俊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仅零星钱款,远不足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登记信息。三、向被执行人张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终本告知书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张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义务履行情况。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强审 判 员 顾红兵审 判 员 俞海斌法官助理 吴 艳书 记 员 吴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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