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世良、王永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藏2524执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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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2524执8号案件名称
马世良、王永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世良;王永清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藏2524执8号申请执行人:马世良,男。回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康乐县,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80XXXXXXXX被执行人:王永清,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系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建设街0006号人,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6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世良与被执行人王永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对于还款在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藏2524执8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次仁罗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次仁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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