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桂英、张庆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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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33号案件名称
于桂英、张庆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于桂英;张庆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英,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庆彦,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红旗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于桂英申请执行张庆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785.52元,诉讼费594元、执行费3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桂英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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