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俊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422执恢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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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执恢75号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俊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俊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42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俊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俊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吉042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将贷款抵押房产评估拍卖抵偿欠款,剩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2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恒录审判员 刘晔萍审判员 蔡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琬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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