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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温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晋1182执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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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晋1182执262号
  •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温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温某某;冯某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晋118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温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某某、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晋1182民初21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温某某、冯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融资款180000元,案件受理费121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温某某、冯某某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温某某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温某某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的(保单编号为887659598158)保险,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振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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