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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兴明、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恢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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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恢206号
  • 案件名称

    康兴明、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康兴明;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康兴明,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桑植县。被执行人: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785038,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南门峪。法定代表人:向海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康兴明与被执行人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康兴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82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交付位于桑植县澧源镇裕丰家园小区7幢4层的401号房屋,向申请执行人康兴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1456元及办理位于桑植县澧源镇裕丰家园小区7幢4层的40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负担案件受理费1018元、申请执行费687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0日双方自愿协商,进行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康兴明所欠购房款尾款56526元及补交办证费用不足部分5000元与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1456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18元进行了互负债务抵消。抵消后差额部分,申请执行人康兴明已向被执行人交纳,双方债务已清偿。被执行人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交付位于桑植县澧源镇裕丰家园小区7幢4层的401号房屋,办证资料已送交办证部门,正在办理过程中,但因该公司提交办理户数较多,产权证办下来仍需一定时间,其基本义务已履行,只需一些办证细节问题需配合办证中心。本案金钱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执行费687元已交纳,房屋已交付,办证资料已送交办证部门,已启动办证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822执恢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祥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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