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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荀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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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816号
  • 案件名称

    石某、荀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垣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石某;荀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816号原告:石某,住垣曲县。        被告:荀某,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垣曲县新城垣东粮油超市。        原告石某与被告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晓书记员    李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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