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荀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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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816号案件名称
石某、荀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垣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石某;荀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816号原告:石某,住垣曲县。 被告:荀某,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垣曲县新城垣东粮油超市。 原告石某与被告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晓书记员 李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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