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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贺、吴金迪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4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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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4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海贺、吴金迪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海贺;吴金迪;徐安雷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446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海贺,男,1987年5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吴金迪,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徐安雷,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108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海贺、吴金迪、徐安雷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现除本次放的执行款9622.7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核实审查并经院长批准,本院对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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