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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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742号案件名称
王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公司;李富刚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74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史卫明 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戚盼盼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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