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锋、李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03民终7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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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3民终7915号案件名称
朱振锋、李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朱振锋;李莉;李涛;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良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终7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振锋,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莉,女,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涛,男,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可,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徐良志,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朱振锋、李莉、李涛与被上诉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农商行),原审被告徐良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振锋、李莉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振锋、李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志名审 判 员 汪佩建审 判 员 汤孙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连富书 记 员 陈斯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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