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登禄、郑宗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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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656号案件名称
艾登禄、郑宗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艾登禄;郑宗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6执656号申请执行人:艾登禄,男,汉族,1954年8月16日出生,陕西省山阳县人,住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408164918。被执行人:郑宗坤,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302140413。申请执行人艾登禄与被执行人郑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做出的(2020)陕1026民初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宗坤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砖款683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砖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郑宗坤无股票、无车辆、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登记的坤龙公司开办的制砖厂已被行政部门以违法建筑拆除。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郑宗坤位于乾佑街办房屋之前抵债他人,其以坤龙公司诉讼柞水县人民政府强拆砖厂违法案件目前正在陕西省高院二审诉讼中。被执行人郑宗坤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均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过跟申请执行人的艾登禄的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砖款683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砖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小良审 判 员 兰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承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程 凡书 记 员 宋 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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