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长军、陈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5民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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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抗5号案件名称
毕长军、陈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毕长军;陈孝平;夏蓓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抗5号抗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毕长军,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陈孝平,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夏蓓荣,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原告毕长军与原审被告陈孝平、夏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皖0504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马检民监[20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方龙彪审 判 员 陈广金审 判 员 赵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真真书 记 员 刘雅文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抗5号抗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毕长军,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陈孝平,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夏蓓荣,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原告毕长军与原审被告陈孝平、夏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皖0504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马检民监[20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方龙彪审 判 员 陈广金审 判 员 赵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真真书 记 员 刘雅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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