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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长军、陈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5民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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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抗5号
  • 案件名称

    毕长军、陈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毕长军;陈孝平;夏蓓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抗5号抗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毕长军,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陈孝平,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夏蓓荣,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原告毕长军与原审被告陈孝平、夏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皖0504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马检民监[20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方龙彪审 判 员 陈广金审 判 员 赵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真真书 记 员 刘雅文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抗5号抗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毕长军,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陈孝平,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夏蓓荣,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原告毕长军与原审被告陈孝平、夏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皖0504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马检民监[20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方龙彪审 判 员 陈广金审 判 员 赵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真真书 记 员 刘雅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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